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和本会章程相关规定,为保障本会工作、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会费收缴与使用、管理,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美容美发技术学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费,按时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本会会费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具体缴纳标准如下:
1、个人会员:500元/年,单位会员:0元/年;
2、理事:800元/年;
3、副会长:2000元/年;
4、会长:3000元/年。
第六条 会员如有特殊困难,可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缓缴或者减免年度会费,具体由秘书处审定。
第三章 会费交纳办法
第七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计,每年缴纳一次。
第八条 本会缴纳会费的期限:
(一)会员交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
(二)每年上半年被批准的新会员,自入会当月起交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及以后批准入会的,当年按年会费标准50%交纳。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交纳会费可通过银行汇款,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即开具财政部门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西安市美容美发技术学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会会费收支管理情况应向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报告,每4年向会员大会报告一次,并接受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使用的主要范围: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会议费用;
(二)编印会刊、资料印刷费、稿费、邮寄费等;
(三)秘书处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差旅费等;
(四)培训、调研及其他费用;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合理支出,节约使用,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西安市美容美发技术学会章程》的部分权利;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4年5月21日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市美容美发技术学会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