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美容美发技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西安市美容美发技术学会”,英文译名:Xi’an Cosmetology and Salon Technolog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S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西安地区研究美容美发院所、美容美发大专院校、美容美发连锁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美容美发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会员愿望、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紧密团结业内人士,发挥学会联络枢纽作用,弘扬行业文化,提高专业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实行行业自律,树立西安地区美容美发行业良好的整体形象,促进美发美容行业健康发展,把我市美容美发事业推向现代化、专业化、国际化,为丰富和提高西安人民的生活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地址:西安市新科路1号东兴大厦12层,联系电话:029-8225109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对西安美容美发行业的发展方向、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加强美容美发理论队伍建设,规范美容美发行业,为政府有关部门作出行业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二) 组织参加全省、全国各种大赛;授权机构组织美容美发化妆技术和考核;举办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等;
(三) 挖掘、整理优良传统技艺;收集整理市内外有关专业资料,编辑专业书刊及音像出版物(仅限内部使用);开展专业咨询服务和信息交流活动;提高美容美发化妆教育师资水平;
(四) 引进国际美容美发技术理念,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组织,相关产品企业的联系交流,发展友好往来。传递美容美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等方面的信息,并举办有关发布会;
(五) 协助有关部门对行业内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和行为进行调解、协商、制止。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学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须是:在西安依法注册登记的美容美发及从事化妆品生产和经营的、在当地能代表行业形象的企业或美容美发培训机构;销售生产美容美发设备、化妆品的企业;
(二) 个人会员须是:在行业中有技术等级证书的美容师、美发师、化妆师,专业学校教师;从事美容美发、生产、经营的经理和技术人员;从事美容美发理论研究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一份,个人会员交1寸免冠照片两张,团体会员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会事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 一 ) 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
( 三 ) 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行业资讯、技术及其他服务;
( 四 ) 有权对学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
( 五 ) 接受学会对有关业务问题的协调;
( 六) 主动向协会提供行业信息,积极对学会工作和行业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 七) 主动向学会提交人事变更、业务变动和即期变动的资料;
(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愿。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果要求退会,应书面提出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被依法剥夺公民权;
(二) 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 会员未经协会同意,不得以学会名议刊登广告或开展促销宣传活动牟利,严重违反学会《章程》,影响学会名誉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七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和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五) 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建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可以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届中增加或减少的理事数量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届中调整理事,由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4/5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届中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其任期到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为止,任职时间超过3年的,计为1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社会信用良好;
(四) 熟悉行业、对本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
(五)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主持学会日常工作;
(四)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组织和落实学会决议、决定、赛事活动、技术培训等;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会费;
(二) 接受会员单位、社会、企业的捐赠;
(三) 政府给予的扶持型资助;
(四) 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其他服务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学会会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完整的财力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学会《章程》修改在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和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